【金融月·以案说险五】重复投保≠双重保障

2022-09-16

案例:刘先生在A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于2022年6月10日到期,6月3日,刘先生在B公司续保成功,并于次日0时起保,2022年6月5日晚,该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车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先生首先向B公司报案,车辆经查勘后被拖往事故停车场,6月7日凌晨客户发现本车在A公司保险仍有效,按照于是A公司报案。此时该车辆已由B公司进行定损,定损金额7万元,A公司告知客户将与B公司根据其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对车辆此次损失进行赔付。刘先生对此不认同,认为车辆投保了两份保险那么就有了双重保障,也理应获得双份赔偿。最终,该事故车辆损失由A,B两家公司在不超过损失总额的情况下按比例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案中,客户虽在两家公司承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但事故车辆损失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承保保额的比例承担赔偿。 

  

案例提示: 

1.区别车险承保日期和生效日期 

承保日期一般也会叫做投保日期,签单日期。是指缴纳保费,生成保单,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订立保险合同的日期。 

生效日期,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该保险合同具备保障功能的日期。 

2.不要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 

案例中,刘先生的车辆因重复投保导致车损险总保额加起来远远大于了本车的实际价值,造成超额投保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 

提醒广大消费者,车辆保险可在上一年度保单终止前45天购买,在续保前一定要确认保险到期日,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单内容,确认保单信息,避免车险险种重复投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一旦发生重复投保的情况,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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