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让我们来看看自己有哪些权利吧!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灵活运用这些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不得私自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并截留不上交;不得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不得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不得冒领生存金、保险赔偿金等。
2、保障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警示:如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在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进行“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
3、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强调的是消费者的自主与独立,不受他人妨碍。
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购买机票时强制默认勾选购买航程相关保险产品;旅游景区强制要求游客购买门票时购买保险。
5、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警示: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所受伤害应得到的补偿不予负担,或者对金融消费者索赔后,超出《保险法》规定期限作出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通知。
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如: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等。
7、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保护受尊重权的体现:如金融机构在老龄人口密集社区增设无障碍通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防骗标识牌等;为行动不便、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特需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不同度数的老花镜、放大镜等,对使用地方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客户,工作人员使用相同语言回复咨询和问题等。
8、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消费者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存,需要合法合规、征得消费者同意,金融机构需进行相关信息技术保障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
如何维权?
1.报案。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金融消费者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2.投诉。消费者同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产生业务纠纷,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信件、监管部门等渠道投诉。
3.调解。消费者同金融机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活动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基础,调解不成不会影响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诉讼。通过投诉、调解等途径不能解决业务纠纷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