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险电子投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2-04-11

【案例分析】2021年10月,陈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未自有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合同约定,驾驶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期限内不负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陈某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期间,驾驶上述车辆,与胡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至胡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电子保单的签名是否可以证明针对免责条款已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

【庭审经过】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供了陈某签名的电子投保单并主张,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推送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条款的免除责任条款(包括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均以黑体显示,且该阅读程序为必经程序,只有投保人阅读全部条款内容并点击“我已阅读以上全部内容”后,才能进行电子签名,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推送了电子版保险条款,但对免责事项的告知仍说于形式,没有进行实际的特别说明和解释,投保人也仅在同意投保后电子签名确认投保,涉及投保人声明等处的签名为系统自动匹配,并非当事人逐一进行签名,未对免责事项尽到说明和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积极上诉主张权利,并向公证部门申请为电子投保的流程出具公证书,提交二审法院。通过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最终某市中院改判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作为新的投保方式,电子投保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完整的电子签约流程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法律规定的说明和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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