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及其健康状况进行询问,陈先生告知不存在上述问题,后续正常投保。数月后,陈先生因急性脑梗住院就医。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经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前既已患病,其隐瞒本人曾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的事实,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最终,此案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处理。
【知识延伸】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温馨提示】
“如实告知”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提醒消费者: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