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李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与王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
您觉得,这起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呢?
已知一:双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称“商业险”)。
已知二:本次事故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双方机动车受损。
已知三:经交警判定,李某肇事逃逸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结论一:王某对本次事故没有责任,无需动用自己的保险。
结论二:李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的相应损失,超额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
结论三:李某的保险公司对其投保的商业险拒绝赔付。
拒赔依据及理由: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和“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明确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的免责条款,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其精神状态和意识状态也无法调查和鉴定,而且李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和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保险公司对李某的商业险拒绝赔付,既契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合同约定。
最后,请牢记: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拓展知识点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拓展知识点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