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反洗钱法解读(五)第六条

2016-03-02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其中,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不得以其违反法律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规定为由,追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对其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予以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本条规定,法律保护的只是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仍然不在保护之列。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需要,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提交不当或者虚假报告,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其内容是客户的交易信息,涉及到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涉及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外多以立法的形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如1970年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1996年意大利颁布了《数据保护法》,1998年瑞典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英国于1998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西班牙于1999年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对于个人隐私,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则从查询个人客户存款、证券等资产信息角度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明确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能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可见,在我国尽管《宪法》以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提出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和具体内涵,但从相关法律的规定看,对个人隐私权仍然贯彻以保护为原则,以合法使用为例外的原则。至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银行法》等其他法律也往往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经济主体、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中,往往也有为客户保密的约定。应当说,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是一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是涉及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但是,对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以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收益为目的的消费、投资和经营行为有违商业活动的诚信原则,也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上述行为涉及的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就不在保护之列,而应当要求掌握上述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告知有关部门。为了预防和控制洗钱而要求金融机构保存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授权有关部门获取并掌握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从本质上讲属于出于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缩小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范围的国家行为。法律授权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查询金融机构客户存款信息,其最大的理由就在于:当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应当获得优先权。因此,在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时,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保护,这样可以消除反洗钱义务主体的恐惧和不安,促使其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在起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曾多次要求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免责条款,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免除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法律责任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因此,在起草《反洗钱法》的过程中,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受法律保护予以规定,在反洗钱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比较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及很多国家的反洗钱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第十四项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官员及雇员尽职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加拿大2000年《犯罪(洗钱)收益法》中规定善意报告可疑交易和指定金融交易的机构和人员免除一切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披露不得视作违反合约,或违反任何成文法则对被披露资料所施加的限制,因此,不得令做出披露的人对该项披露所致的任何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任何机构在根据该两项条例做出披露时,无需担心会违反机构对客户所承担的保密责任。

 

(文章来源:青岛反洗钱研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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