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裁吴焰2010年全国政协提案

2010-03-05

  政协提案

  提案一:关于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升农村再发展能力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民生、扩大农村需求、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在党的惠农政策下,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不容回避的是,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差距还在继续扩大。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城乡再发展能力还存在显著的差异,相较于城乡现实的经济差距而言,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对农村长远发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具有独到的优势,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及其他要素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启动农村的生产型消费,保护农村生产力,而且可以优化财政支农的方式和途径,实现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有效提升农民的保障水平,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二元经济结构,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的重要切入点。一是保险机制能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升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能,促进信贷支农。我国城乡再发展能力差异突出表现在农民贷款难这个问题上,2009年,我国经营性贷款中的农户贷款只有1.5万亿元,仅占各项贷款总额的3.7%。我国农民的资产构成较为单一,有效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民的住房、土地等都不能成为小额贷款的有效担保物。通过保险机制把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纳入保险保障,实现银保互动,可有效解决农民想贷、能贷,信贷部门愿贷、敢贷的问题,分散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二是保险机制可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和高科技农业推广,为农业发展积聚宝贵的科技资源。农业科技是农村发展的稀缺资源,而农业科技具有创新风险大、推广难度大等特点。从中国人保曾开展的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等实践看,以保险机制服务生物育种、良种培育等,对化解创新风险、鼓励创新投入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针对农技推广中农民犹豫徘徊等现象,也可以在农民购置良种的环节通过相关的责任保险机制创新来有效化解。三是保险机制可有效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实现对农村生产力的有效保护,为农业生产构筑必要的风险管理屏障。我国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农业自然灾害以及市场风险直接地传导给农民。由于担心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农民不敢投入过多资金。因此,农村特别需要风险保障机制,当发生灾害损失时,既可以保障农民的投入,又可以使农民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四是保险机制可创新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方式,实现财政支农投入的放大效应。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及资源的全覆盖,既不现实也不必要。从中国人保参与新农合代办的成功模式看,保险机制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上具有显著的优势,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在财政资金的支农方式和途径上,如充分利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对农业进行投入,可实现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提高财政投入惠及范围。五是保险机制可增强对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的保障水平,有效提升中小城镇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综合承载能力。城镇化进程必然的结果是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大量增加,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已占到农民工的60%,对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在现有的城镇保障体系承载力难以企及和尚未建立普惠制的保障体系之前,有必要通过保险机制来辅助解决。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上的作用,我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信贷与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建设。将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贷款人意外险纳入涉农信贷服务链,制定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优化农村信贷环境,激活农村金融服务。探索政府提供担保并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构筑农户贷款融资平台的新途径。

  二、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业科技保险发展。在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开发创新、良种培育和种养殖产业化推广等重点领域,统筹科技保险支持性政策和农业保险的支持性政策,对农业科技保险给予更多的支持,进一步加大保费补贴和税收减免的力度。

  三、进一步拓展农村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扩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地区和补贴比例,将特色农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的范围,对主要粮食产区、经济作物优势产区、畜牧水产主产区、重点林区争取实现农业保险的全覆盖。尽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品提供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络化技术优势,进一步推广保险公司代办新农合业务的成功模式,探索将新农保交由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和做法,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运作效率。

  五、鼓励发展农村养老保险。重点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相关保险等,特别是通过保险机制等多渠道妥善解决好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生代农民工保障问题,服务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提案二:关于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建设的启动和推进,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短板,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历史性一步,对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机制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服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

  一是保险机制可以有效改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方式,降低新农保建设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借助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服务网络、保险精算、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创新新农保的提供和管理方式,采取由政府制定规则并委托和督办的方式,既可以精减政府相应机构和人员,有效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和社会运行成本,又可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例如,河南省新乡市政府通过利用保险机制,将338万农民的“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委托保险公司承办后,政府从事新农合的工作人员从拟定的519人减至56人,支出的管理费从每年1000万元减少到300万元。福建石狮市借助保险机制,将“新农合“服务委托中国人保承办,政府仅负责督办和指导,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是保险机制可发挥其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保障新农保制度的稳健运行。保险在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费率厘定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技术,可以为新农保试点方案的制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引入商业保险参与试点工作,可以在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间形成“征、管、监”三权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维护制度实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此外,商业保险还可以利用自己在资金管理方面的经验,参与“新农合”基金管理,在实现基金增值的同时维护基金安全。

  三是保险机制可作为对基本保障的补充,拓宽农民的保障途径和方式,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新农保作为农村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基本的原则是“保基本”,这种较低的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具有更高生活需求的富裕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保险可作为新农保的有益补充,能够满足农民多样化的保障需求,解决农民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新农保试点以来,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农民老有所养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试点农村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但是,试点工作中也暴露出经办力量不足、基金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基金收益率水平偏低等问题。为把新农保这项惠农好政策落实好,我建议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独特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允许保险机构参与新农保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按照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制定规则并委托和督办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开展新农保宣传推广、保险基金管理、风险精算与管理咨询和健康养老保险培训等,切实降低新农保制度的运行成本,让农民享受更为及时、高效的养老保险保障服务。

  二是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新农保基本制度的方案设计,提高新农保制度设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新农保试点方案设计,利用保险机构多年来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数据资源,采用保险机构专业风险精算技术,科学设计各地区新农保试点方案细则,降低制度设计的风险隐患,提高新农保制度保障效果和可持续性。

  三是准许保险机构参与新农保基金管理,提高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安全性与收益性。积极构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保险机构受托代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新农保基金管理模式,拓展新农保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新农保基金投资收益,提高广大参保农民的受惠水平。

  四是推动保险机构以新农保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进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的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在参与新农保经办工作的同时开展补充养老保险、附加保险和涉农财产保险等业务,形成新农保与其他涉农保险多元保障相统筹的模式,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整体保障水平。

  提案三:关于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陕西凤翔、湖南武冈、云南东川等地发生十多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200多人血铅或镉超标,引发30余起群体性事件。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件,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有效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有助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一是有利于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机制,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在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就增加了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增强参保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环保负担。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往往只得被迫破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绝大部分也由国家承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三是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全球看,保险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和主要方式之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可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损失赔偿和人身补偿,并协助政府进行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有效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出现“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象。  

  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起步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保险企业也积极参与并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一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环境污染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无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巨大,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时期,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商业机制运作难以持续。目前,部分试点省市虽给予了政策支持,但主要停留在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层面,缺乏税收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等深层次支持措施。三是缺乏污染损害的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这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

  为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尽早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配合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条例,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强制性方向以及过渡措施。参照国际通行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设方向。在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实施前,建议建立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合作互动机制,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产品)目录,将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与其获取信贷的资质挂钩。通过这种市场化手段引导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形成“不通过环评项目不能上马、不构建环境污染保障机制得不到信贷支持”的机制,构筑环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发展权威、独立的风险与损失评估机构,评估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价值,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提案四: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长效机制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必将对我国林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林业的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离不开林业保险等兴林富民配套体系的支持。实践证明,保险机制在服务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需要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重点在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长效机制上取得突破。

  一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实现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以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提升林业风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在分散的林业经营格局下构建起林业风险的统筹管理和共同分担机制,使林权改革能够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有利于增强林农的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资源增长和林农增收这一林权改革目标的实现。在福建省,为了化解林业经营风险,地方财政拨出5000万元,将全省1.15亿亩森林全部纳入火灾保险范畴,由中国人保独家提供森林保险保障服务,承担的保额高达575亿元,使有限的财政投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极大地提升了财政资源的配置效能。

  二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通过有效风险管理机制的引入,实现对林业生产力的有效保护,服务林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保险机制,将财政投入的一部分转换为林业保险保费补贴,当发生灾害损失时,可以使农民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防范林业生产中断的风险。另一方面,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出于市场化经营和控制风险的需要,依托自身防灾和风险管理专业优势,也成为了护林生力军。三年来,中国人保在福建省广泛开展林木火灾保险,全省系统已累计处理林木火灾近3万亩,并通过积极支付赔款,有力地帮助了林企和林农灾后生产的恢复。

  三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健全林业生态投入和保护机制,强化林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生态效能,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不仅在于实现了对林农的支持和保障,更在于构建了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对森林生态公益效能的价值补偿。

  四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信贷对林业的支持。林权制度改革真正赋予了农民生产型的财产权,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机制,对盘活森林资源,变资源为资本,满足林农发展生产中的资金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林业的高风险性与林业信贷安全性的矛盾中,迫切需要保险这一专业化解风险的管理机制的参与,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流向林业,为林业乃至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补血”机制。在2009年初冰雪灾害中,江西赣州大面积毛竹断折,5300多万亩林木受损,造成经济损失达200多亿,中国人保在调研中发现,有20%的林农无法还贷,有30%难以还贷。

  但是,林木的生长特性和损失分布情况决定了森林保险相对复杂,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导致森林保险的现实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表现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缺乏有效的长效机制,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补贴范围、补贴品种和补贴额度有限,扶持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有些地方财政补贴结算程序较多、资金划拨和清算较迟缓,林农参与意识不足,森林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等等。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建议:

  一、以财税支持为牵引,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险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可考虑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投入结构,增加对区域性特色经济林业的保费补贴。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大对森林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可考虑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林农和林企给予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税收优惠。

  二、以加强监管为抓手,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全面开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进一步完善规范森林保险业务管理的指导文件,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经办条件、产品管理、条款费率、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对经办机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个别市场主体由于不正当竞争损害林农利益。注意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保费补贴带动保险意识的提高。

  三、以巨灾保险为后盾,建立财政支持的、多层次的林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除建立林业损失超赔再保制度外,可按照单独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滚存积累的原则,建立林业巨灾风险基金,明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内容,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林业风险保障模式。

  四、以法制建设为保障,构建林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的条件下,可考虑单独制定森林保险条例,将指导森林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加以确认,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加强林业风险防灾防损中的责任和义务。

  提案五:关于建立健全保险机制促进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走向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这一进程中,注重利用保险机制,可完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理顺社会关系,保障和扶助特定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险机制可积极参与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促进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完善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机制。现阶段,仅通过“初次分配”是难以消除社会不同群体收入水平、保障层次差距扩大的矛盾的,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机制,通过“二次分配”解决社会公共服务的共享和社会保障向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制度安排,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险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保险机制可以其具有的市场针对性和灵活性,构建社会保障的多元参与机制,满足我国经济社会不平衡发展情况下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险机制可推动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中国人保在广东湛江以全国首创的“管理+经营”模式参与湛江市城乡居民统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了“政府不多出一分钱、老百姓不多花一分钱,而居民保障金额大幅提高、覆盖面更广”的群众、政府、医院、保险业多方共赢局面,“湛江模式”已经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

  二、保险机制有利于保障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社会群体角度看,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群体等,在生产生活上面临着相对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对社会公平的诉求也最为强烈。对于这些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没有有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完全可以通过积极的制度设计,通过商业保险机制予以解决。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目前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预计到2012年将超过5000万。在征地补偿款一次性的简单支付方式下,如果被征地农民因缺乏相应的理财能力,或过度消费,或盲目投资,或创业失败,征地补偿款消耗殆尽而又没有土地可以依托、无新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这一群体极易成为我国社会未来的不稳定因素。有必要通过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即在一次性支付征迁补偿款的同时,由政府在土地转让收入中,开发商在土地开发收入中,农民在土地征迁补偿收入中按适当的比例拿出一点,构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这样做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建立促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随着外出务工农民不断增加,农民工的保障成为农村发展变革中面临的又一问题。由于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特点呈现多样化和流动性,且相当数量缺乏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的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生代农民工在1.5亿外出农民工中约占60%,他们的保障显得尤为薄弱。对此,有必要通过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能够满足这一群体保障需求的制度。

  三、保险机制可理顺社会关系,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平安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各种利益关系具体而复杂,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纠纷。2009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近9万人,重大责任事故仍呈多发高发态势,如安徽凤阳“6.21”特大爆炸、鹤岗新兴煤矿爆炸、重金属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频发,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反响强烈。通过引入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公众责任等责任保险,一旦责任事故发生,通过启动第三方责任保险赔付机制,可以保障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特别是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赔偿能有保障。

  为此,我建议:

  一是在公平正义的社会建设进程中,要进一步拓宽视野,拓展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市场化制度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体系。

  二是从制度设计上明确市场机制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平安社会建设中的定位。将具备社会保障属性的企业年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纳入我国社保制度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和协同发展。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放宽准入限制,增加有效供给,消除保险机制参与社保服务提供的制度约束。

  三是加强面向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稳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四是借鉴交强险的运作经验,在重点领域推行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如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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